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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住民族散居型態擬妥配套 並不影響既有居住及修繕權益

  • 發布日期:113-04-30 14:27
  • 單位:國土管理署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法規定原鄉部落50公尺內建物相連不足3戶處將被列國土保育區,區內建物只能作住家使用,影響新竹縣散居的泰雅族族人不能經營民宿、店鋪等發展經濟。國土管理署嚴正澄清絕非事實,為照顧原住民族族人基本生存權益,就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屬105年5月1日前既有建物之土地,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未來均可依據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訂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作住宅使用,該住宅自可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作為民宿使用。

國土管理署特別強調,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簡稱農4)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故該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須具備3戶以上為眾之群體型態。有關散居的泰雅族族人之居住及基本生活需要,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則透過「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來研訂配套。目前草案除針對原住民族之105年5月1日前既有建物所在土地予以保障外,亦延續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一生一次」的規定,名下無建築的族人亦得在原住民族保留地內的國土保育地區申請居住使用。

另105年5月1日後之建物及部落未來新增發展需求,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啟動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透過部落討論凝聚共識,就部落居住、經濟生產、公共設施等未來長期用地需求,核實評估需求後進行實質規劃,指認適宜發展之空間區位,或評估另訂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務實回應部落發展需要及符合原住民族傳統之使用需求。